一、保管室除管理人员外,其他人不得擅自进入库房,拿取任何物品,更不得将保管室作其他用途。
二、实验工作人员到保管室领、借用物品时,必须填写领借用单,并当面点清。退还的物品,保管员要当面检查,如有缺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三、凡实验教学以外人员因工作需要领借物品,要经实验室主任和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药品、低值易耗品单由分管副院长批准),同时应填写借用单,并保证及时归还,未及时归还或造成物品损坏者应照价赔偿。
四、保管员要严守岗位,做到账物相符,熟悉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和用途,存放地点及有关各项制度,坚持原则,照章办事。
五、保管员负责向上一级部门领取本“中心”需要的物品,及时发放实验物品以保证教学的需要。
六、保管员要按照发票或仪器设备、药品采购合同等验收所采购的物品,并分类造册登记,定点存放,妥善保存账目、单据及包装材料。
七、保管员要保持保管室内清洁、整齐,做好防火、防爆、防水、防潮、防锈、防失、防盗、防霉烂变质工作。
八、每年年底汇总下年采购计划并提出意见,供实验室主任审批计划做参考。
九、承担本“中心”的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完成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工作岗位变化(包括退休、岗位调动和离职)时,必须预留1-2月的交接期,待仪器设备、药品及工作完整交接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