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江市及东兴区政府《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 内江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从今年开始,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归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一管理)必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目前我校除个别学生以外,绝大部分学生都已参加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必须办理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医疗保险待遇:
从今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包括大学生)的住院待遇进一步提高,具体为:
1、财政补助提高:政府补助由每人每年120元增加至200元。
2、报销比例提高:城镇居民(包括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除三级医院外分别提高5%的报销比例,三级为55%,二级65%,一级及以下70%,政府举办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75%。
3、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城镇居民(包括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从4万元调整为7.7万元。超过7.7万元的,超出部分由补充医疗险按70%报销,年最高支付6万元。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可以报销13.7万元。
4、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参保人员在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最高支付标准为150元(我校学生门诊统筹定点服务机构为学校医务室)。
二、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学生个人缴费每人5元/年。
三、补充医疗保险费交费办法:
我校参加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都已经交了每人每年15元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市区文件要求,每个学生只需补交每人每年5元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为了顺利完成此项工作,请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及班主任利用9月25日晚的班会及其他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宣传,并按照学生资助中心提供的已经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名单通知学生交费(大四本科及大三专科学生每人交5元、大三本科及大二专科学生每人交10元、大二本科及大一专科学生每人交15元、大一本科学生每人交20元)。
注意(1)今年专升本已经交费此次不再收。
(2)个别目前未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暂时不交,待此项工作完成以后如果学生本人要求参加,资助中心再与医保局联系处理。
凡在登记缴费期内办妥续保登记缴费手续的,享受2011学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续保人员逾期未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后续保缴费的,自续保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后才能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起缴纳,时间一致。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终止当年度的补充医疗险关系,原已缴费不予退还。新增参保人员全额缴纳当年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同时享受补充医疗待遇。转出本统筹地区的,已缴补充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四、补充医疗保险费交费时间:
9月25日——9月27日,各班学生将补充医疗保险费交班长。
9月28日,各班班长将本班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交二级学院辅导员。
9月29日,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将补充医疗保险费及汇总表名单盖章后交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收齐后交计财处转医保局。
学生资助中心
201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