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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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均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 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研究学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2. 落实学院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 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举措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 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 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 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与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和保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师生思想动态。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审议),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审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主办讲座、论坛、学术会议等重要事项,以及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及参加各类组织和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权限范围内的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审议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审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机构、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党委书记可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八条 会前准备与酝酿

(一)议题提出。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应当主题明确,一般实行一事一报。

(二)调研论证。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事项,应征求所在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的议题,应当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三)方案拟定。分管领导应当在调研论证基础上,牵头拟定具体建议方案并形成汇报材料。对存在争议或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事项,应当准备两个以上比选方案。

(四)会前酝酿。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

(五)会议通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九条 会中讨论与表决

(一)议程执行。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二)议事规则。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与会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三)表决程序。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四)紧急处置。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或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等。党委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须经党委书记审阅并签字后存档。

第十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党委,各二级学院所属党支部及校内其他单位党组织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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