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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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2279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经2022420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内江师范学院

202253




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5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四川省平安校园建设实施方案》(川教工委函〔202235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并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四川省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岗位责任清单》及《内江师范学院安全管理责任清单2.0》等实施条例,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管理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对分管、联系的教学单位(科研平台)负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主管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上级部门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学校与教学教辅单位及科研平台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统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单位落实上级部门及学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

(三)统筹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

(四)督促各单位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巡查、专项检查、考核评价和隐患整改等工作。具体负责危险化学药品闭环台账管理检查、危废品处置检查、应急预案检查等。

第八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与实训安全工作业务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开设实验室安全必修课或选修课、指导各单位制定并落实教学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责任;强化教学实验室与实训安全教育培训;牵头进行专项检查,定期排查和消除教学实验与实训安全隐患,确保实验室以及师生安全。

第九条 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是学校科研实验室与平台安全工作业务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各单位制定并落实科研实验室与平台相关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责任;强化科研实验室与平台安全教育培训;牵头进行专项检查,定期排查和消除科研实验室与平台安全隐患,确保实验室以及师生安全。

第十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党委保卫部(处):负责实验室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和更换;负责对实验室治安、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在新生入学教育中设置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将学生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作为评优、评奖的内容。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专职实验岗位人员编制核定;统筹开展实验室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将实验室安全管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计划财务处:负责实验室安全建设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

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负责实验室信息网络安全。

基建处: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实验场所和实验室安全建设工程。

后勤保障处: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负责实验场所和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维修工程;协调医疗资源,配合做好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须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各二级单位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上级部门及学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二)根据专业、学科特点,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实验室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实验室安全手册;

(三)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全面辨识和管控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风险源和风险点,做好危险物品和危险设备设施的管理,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风险源和风险点台帐;

(四)负责制定本单位涉及实验室安全风险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安排专人参与建设项目的过程安全监管,做好本单位教学和科研实验项目安全风险及相关防控措施的评估和实验过程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六)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建设,安排一名专职或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并有计划组织开展本单位人员的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等,并建立台账;

(八)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及时处置、报告和警示等,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置及善后工作;

(九)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须与所在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实验室负责人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实验室承担的任务,组织制订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实验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二)做好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和应急演练工作,监督进入本实验室的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实验用品和设施设备的采购、储存、使用、登记和实验废物分类收集等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实验项目、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安全风险防控、申报和实验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准入和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七)负责本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日常排查和整改、安全事故的处置、报告、警示等,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所在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本实验室一位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员。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巡查本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实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二)做好本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故记录,并归档备查;

(三)做好本实验室的危险物品的管理台帐和安全保管;

(四)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根据实验室和实验危险程度,进行必要的安全风险告知和确认;

(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和突发状况,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六)协助实验室负责人落实本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事故的处置、报告、警示等。

第十四条 凡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或其它活动的人员是相关实验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开展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

(二)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做好实验活动所涉及安全状况的预研判,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做好实验室运行记录;

(三)对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实验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情况,及时向实验室安全员和实验室负责人报告;

(四)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根据本学科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实验中心)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教学、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是化学、生物类及与辐射相关等危险级别高的实验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各单位的安全审核结果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必要时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须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施工。项目建成后,须通过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对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的管理。危险化学品库房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和防盗装置。

在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过程中切实做到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把锁、双人使用、双本账的“六双”管理制度,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十七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对实验动物尸体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实验室不得私自丢弃或掩埋。

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辐射源使用单位必须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和视频监控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直接接触辐射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做好实验室有毒有害废液、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各单位不得将有毒有害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报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特种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用电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三)安全责任人在每次下班前要关闭房间水电,除冰箱等需持续运转以外的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夜间连续用电,使用人需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所在单位确认安全后方可夜间用电。隐瞒不报的,学校将追究安全责任人和使用人责任。

(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负责人申请,经现场审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学校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确保其完好性,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危险等级等信息统一制牌,并张贴在实验室外醒目位置。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检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必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用房的备用钥匙,由专人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内吸烟、烹饪、饮食,不得让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娱乐活动。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实验教师代表、实验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队伍,每年不少于4次,由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 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 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 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 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6.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各单位应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各实验室应做好每周检查及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并积极整改。

第二十六条 安全隐患整改

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安全责任人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防范措施,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告;对重大安全隐患,各单位须报归口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安全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委保卫部(处),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报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和党委保卫部(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管理规定及应急预案。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学校其它文件内容与本文件不相符的,以本文件为准。原《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内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一、人员构成

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党委保卫部(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公共实验教学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二、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二)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三)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决策、部署和督查;

(四)筹措相关建设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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